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欧盟专利申请多少钱,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欧盟专利申请费用,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发明公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你一定撰写过非常多的发明专利申请,也一定经常被客户问一个问题:
“我的发明多久能够拿到专利权?”
多久呢?3-5年!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专利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18个月公开,然后才能......
“等等,等等,什么公开?公开什么?为什么公开?我研究这么久的技术不能够替我保密,以后还怎么快乐的申请?”
冷静!小编今天专门跟大家聊聊“发明公开”是怎么一回事儿!
话说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距离专利制度的诞生有500多年,距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也有80多年,工业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呈几何倍增加。于是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加的申请积压扛不住了!那时候还没有什么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也没有什么数据交换、优先权文件交换、案卷信息交换,审查员更是难找。千万不要质疑这句话,据说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想申请二级技术专家都没有获得批准,欧盟专利申请流程,只得到了一个三级技术专家的职位,可见审查员不是一般的头脑!
总之呢就是荷兰啦,德国啦这些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开始寻找出路。欧洲国家跟某些国家的办事思路不同,某国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很简单,扩招扩建,人有的是。但是欧洲国家不行,人是稀缺资源,所以他们的解决方向就是两个,信息化,上文中提到的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都是来自于欧洲。
另一个解决方向就是在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定义: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新年的曙光激荡中华儿女的梦想,创新的足迹印刻知识产权的力量。告别不平凡的2016年,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7年。在此,我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向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朋友,致以新年的祝福和良好的祝愿!
刚刚过去的2016年,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硕果累累、突破连连的一年。在党中央,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xijinping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quanmian”战略布局,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重点领域捷报频传。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完成,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格扩容,“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成功举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启动……“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现了良好开局。
回顾过去,成绩令人振奋;展望未来,我们重任在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动力。党中央作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等一系列重大部署。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地位越来越凸显,作用越来越突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必须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找准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力点,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欧盟专利申请,彰显知识产权使命,凸显知识产权价值。
2017年,是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一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继续秉持知识产权人干事创业的初心,秉承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聚焦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现实需要,切实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领导,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线,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载体,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突破口,以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扑下身子抓落实,改革创新谋发展,一个目标一个目标去实现,一项任务一项任务去完成,一步一个脚印地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宏伟蓝图变成现实。
惟有实干兴伟业,惟有奋斗铸辉煌。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xijinping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xijinping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从严治党,按照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奋力谱写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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